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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2/06
- 違規日期
- 2022/1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油水分離池(T02-1)設備之2台油水分離機損壞已久,無維修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000元整,限改條件:期限內完成設施維修並檢具維修紀錄,並維持正常操作,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2月2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23)。限改日期:112年03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