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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門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865267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3/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
違規情節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0月4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大多數黑色有害污泥(A-8801)與棕色無機性污泥(D-0902)以太空包盛裝共同放置於廠區2樓,少部分放置於廠區1樓後方,皆未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6/17
罰鍰金額
NT$124,2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限期於112年3月23日完成改善在案,貴公司以112年3月21日鑫字第11201310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2年3月27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原廢水收集設施氰系抽水站(T01-1)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鋅檢驗值330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248mg/L;原廢水收集設施油水分離池(T02-1)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鋅檢測值307 mg/L、鎳檢測值0.276mg/L、總鉻檢測值2.76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256mg/L、鎳最大值0.17mg/L、總鉻最大值1.76mg/L,未依廢(污)水排放許可登載內容之範圍值運作。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2/06
罰鍰金額
NT$189,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經處理單元過濾池(T01-15)處理後,設有未經許可之管限及閥門,致廢水可直接連結放流管至放流口排放,而繞過處理單元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6);原廢水收集設施氰系抽水站(T01-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825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48毫克/公升;原廢水收集設施油水分離池(T02-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2﹐630毫克/公升、鎳0.32毫克/公升、總鉻4.39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範圍:鋅100至256毫克/公升、鎳0.05至0.17毫克/公升、總鉻0.6至1.76毫克/公升。上述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情事。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2/06
罰鍰金額
NT$2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油水分離池(T02-1)設備之2台油水分離機損壞已久,無維修紀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1/0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1月4日派員督查發現,未依規定記錄液位、攪拌機轉速、排泥量、濾速、表面溢流率,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2/2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該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其空污防制設備含1座洗滌塔(A001),處理後經由排放管道P001排出,督察當時,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作業中,其洗滌塔(A001)運作中,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為6.58(許可規定應大於6),惟監測儀錶之洗滌流率計為330 L/min(許可規定為135至270 L/min),貴公司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0/12/07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0/06/23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