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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14
- 處分日期
- 2022/05/16
- 違規日期
- 2021/09/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於110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市烏日BOT垃圾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部分運作中。二、查前揭製程操作許可證之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申報項目及規定,其中排放管道P001-硫氧化物、鉛、鎘、汞及粒狀污染物除應依核定之申報頻率執行定期檢測外,亦應於檢測後30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本局申報,併予敘明。三、次查前揭排放管道P001-鉛、鎘、汞(檢測日期:109年5月19日、申報日期:109年7月21日)之定期檢測,未於檢測後30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局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北投區福善路一六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