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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7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7/05
- 違規日期
- 2018/05/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廠產出之噴砂廢棄物(D-2407)核准之最大月產生量為7.5公噸/月,惟查106年5月、8月、10月、12月及107年3月申報產出數量皆已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另查廢液pH小(等)於2.0(C-0202)核准之最大月產生量為2.5公噸/月,惟查106年6月、10月及107年1月、4月申報產出數量皆已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貴公司二廠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里南雄路一段一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路一二六巷二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