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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1/14
 
            
            
                
- 違規日期
 
                - 2019/10/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10月23日派員至貴局所辦理「大安溪斷面30-33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工地查核結果,發現該營建工地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計有以下缺失:(一)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舖面未清洗;(二)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工地出入口防制設施(嚴重缺失),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共計1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三義鄉苗140線17.5K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