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統一編號:52021505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0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4月9日派員至「大安溪社尾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支出一【疏濬工程】)(管制編號:B112LFB001-1)」進行營建工程空氣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複查,查獲缺失如下:1.車行路徑:級配料舖設面積及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第8條)。2.裸露地表:第一級工程防制實施面積未達90%,記缺失4點。(第9條)。3.粉塵逸散性操作: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操作未設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備,記缺失10點(第17條)。上開缺失共計18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9、17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0/04/10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辦理「山腳排水上游延伸段治理工程(第四標)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管制編號:B107L6Z034-1)」經本局於109年3月4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9/11/14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10月23日派員至貴局所辦理「大安溪斷面30-33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工地查核結果,發現該營建工地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計有以下缺失:(一)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舖面未清洗;(二)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工地出入口防制設施(嚴重缺失),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共計14點。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3/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9月20日至「山腳排水上游延伸段治理工程(第四標)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工地稽查,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9、10條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合計缺失20點。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7/1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一、依規定出示證件二、今日稽查為管理辦法符合度查核,現場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地表防制不足,缺失共1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將依規辦理。三、陳述意見:本工程石籠已完成,揚塵已減少很低,待跟主辦商議,部分驗收大土堆,先行回填。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3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日執行營建工地查核,依規定出示稽查證,現場發現物料堆置無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鋪設級配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合計14點缺失,將依法(空污法23條)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03月01日派員至貴局所辦理「大安溪斷面46~48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第二期( 支出一【疏濬工程】)」工地查核結果,發現該營建工地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計有以下缺失:(ㄧ)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二)裸露地表-灑水頻率不足(三)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四)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共計16點。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7/0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
- 違規情節
- 放任空地雜草叢生超過50公分及遭棄置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