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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21
- 處分日期
- 2024/10/23
- 違規日期
- 2024/09/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屬玻璃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設置一名代理人。惟貴公司代理人蔡○○於113年6月17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18日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三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三路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