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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1/21
- 違規日期
- 2020/12/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288,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並同意延長改善限期至109年4月30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於109年5月1日派員至臺南市永康區亞太段第13、14、14之1地號土地複查改善情形,惟上址土地上仍堆置有貴公司大量未破碎處理廢木材混合物,明顯未清理完成,未完成改善,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9年7月15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於109年7月16日派員至臺南市永康區亞太段第13、14、14之1地號土地複查改善情形,惟上址土地上仍堆置有貴公司大量未破碎處理廢木材混合物,明顯未清理完成,未完成改善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9年12月15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於109年12月16日派員至臺南市永康區亞太段第13、14、14之1地號土地複查改善情形,惟上址土地上仍堆置有貴公司大量未破碎處理廢木材混合物,明顯未清理完成,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4-110-060004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一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亞太段第13、14、14之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