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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3/11
- 違規日期
- 2020/12/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彰濱廠從事鋁二級冶煉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鋁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740-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2月17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其製程為原料(鋁廢料及廢鋁容器)→平爐型反射爐→澆鑄成型設備→產品(鋁錠),製程產生之廢氣經由旋風分離器(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洗滌塔(A003)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至大氣中,惟督察時依許可證執行查核作業,發現洗滌塔(A003)洗滌液流率為零,查其前端平爐型反射爐(E001、E002)運作中,顯有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情事;另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壓降未於許可證核定範圍內(現場設有5個壓差計,其中3個壓差分別為0.5、21.5、17.5cmH2O),亦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A002核定壓降操作條件5~15cmH2O)。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報M01製程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洗滌塔(A003)操作條件等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一路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一路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