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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畜牧場

文號
30-113-11003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1/26
違規日期
2024/05/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罰鍰金額
NT$21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東庄段850、853、906、908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5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984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28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且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已有1次違反相同條款(本次第2次)。(二)設有硬水軟化設施及沼氣脫硫設備,卻未將其與衍生之廢(污)水納入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2542-01號)內容,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三)軟水貯槽內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逕將其排放至最終沉澱池(槽)(T01-13)與放流口(D01)間之放流水渠道,與渠道內廢(污)水混合稀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寧村新庄路二○七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寧村新庄路二○七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