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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3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3/09
- 違規日期
- 2017/01/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7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北區興進路1號從事肉品市場,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80-08號),經本局於105年10月14日派員前往執行水污費查核及會同貴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檢測值:14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1月30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50134036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12月30日前完成改善(送達日期:12月2日),復於106年1月11日中市環水字第1060001889號函附裁處書處分新臺幣14萬7,000元罰鍰在案(送達日期:1月13日),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月10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及會同貴公司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檢測值:205mg/L,仍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6年2月25日以(106)中市肉總字第326號函檢送違規原因探究書及改善措施報告書,並於3月15日以(106)中市肉總字第399號函(本局收文日為3月20日)檢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經本局於3月16日派員前往現場複查結果,確認貴公司已依所提改善措施執行完成(修復污泥迴流馬達),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7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興進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北區興進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