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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110021
- 處分日期
- 2015/11/29
- 違規日期
- 2015/07/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3月1日前),檢具完成功能測試之水質檢驗報告相關文件、辦理許可文件變更或依原許可內容執行操作及依核准之操作參數範圍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八弄一之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八弄一之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