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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縉電鍍工廠

統一編號:13290299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裁罰機關
環保署
處分日期
2021/11/30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彰化縣環保局辦理「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彰化縣」,執行有污染疑慮工廠調查工作,調查結果土壤鉻(最高濃度3,440mg/kg,管制標準250mg/ kg)、鎳(最高濃度2,030mg/kg,管制標準200mg/kg)及銅(最高濃度1,890mg/kg,管制標準400mg/kg)達污染管制準。因經費不足由本署「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計畫」協助辦理後,確認地下水鉻(最高濃度78.5mg/L,管制標準0.5 mg/L)及鉛(最高濃度 0.172 mg/L,管制標準0.1 mg/L)達管制標準。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1/19
罰鍰金額
NT$2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於放流水採樣點採取放流水水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11.4(放流水標準氫離子濃度指數範圍為6~9)、銅為3.16mg/L(放流水標準銅為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53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酸鹼廢水(原廢水編號:WM02)廢水經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2.8,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pH值4~7);檢測鎳為186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0.001~50mg/L)。三、氰系貯槽(原廢水編號:WM03)廢水經檢測氰化物為150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1~110mg/L);檢測鎳為4.61mg/L,惟未登載於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四、經查製程作業將自來水經RO設施處理產水後,使用於製程水洗作業,惟自來水之用水來源種類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登載。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11/2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