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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6/20
- 違規日期
- 2024/04/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4月9日派員至「大安溪社尾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支出一【疏濬工程】)(管制編號:B112LFB001-1)」進行營建工程空氣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複查,查獲缺失如下:1.車行路徑:級配料舖設面積及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第8條)。2.裸露地表:第一級工程防制實施面積未達90%,記缺失4點。(第9條)。3.粉塵逸散性操作: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操作未設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備,記缺失10點(第17條)。上開缺失共計18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9、17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6月9日。(已於113年6月11日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3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溪社尾河段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