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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溢牧場

文號
40-106-07000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7/13
違規日期
2017/02/14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53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32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81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另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且未每日記錄其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及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另查該場將產出之豬糞、污泥露天堆置於豬舍及廢水處理設施旁空地,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建功村建新路五○之三○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建功村建新路五○之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