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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2/03
- 違規日期
- 2016/12/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桃園廠)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010-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管製及排放標準之程序,其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本府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桃園廠)清洗污染源槽型反應器(E022~E023、E063~E064、E071~E072)及固體、體混合設備(E027、E065、E073)產生之廢水,先流至廢水暫存池(廢水坑)再流至廢水處理廠,惟該暫存池未加蓋密閉,致廢水與大氣接觸,以FID量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1182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管製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