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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統一編號:15024509

共 3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2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2/1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4日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放流水水質懸浮固體為42.4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7/28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保局於112年1月9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污染源運作中,並發現製程區廢水收集系統,輸送渠及貯留單元設備V540其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聚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2/24
罰鍰金額
NT$4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貴公司桃園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1號。2.本府環保局於112年1月9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污染源運作中,並發現製程區廢水收集系統,輸送渠及貯留單元設備V540其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聚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12/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桃園二廠核可文件有效期間至111年6月4日止,貴公司以111年4月19日(111)大洋桃二字第04004號(收文日期111年4月25日)來函申請核可文件展延,並於111年7月7日取得核可文件,惟貴公司未於核可文件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提出展延申請,致該核可文件期限屆滿前,本府無法作成准駁決定,且貴公司於核可文件有效期屆滿翌日至取得證件期間仍持續運作(使用)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11/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第3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2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桃園廠稽查,查貴公司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計畫書於108年1月備查,惟貴公司截至稽查當日已逾2年未檢討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內容,重新報請備查,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第3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5/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污染源(E070)流體化床乾燥器連接至污染源(E094)貯料倉入口處管道破裂致使粒狀物飄散於大氣中,惟污染源貯料倉(E094)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密閉收集致粒狀物逸散,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2/22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本日執行稽查檢測。二、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需符合「聚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現場發現,廢水暫存池之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處理廢水廠W001之前,違反前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5/2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應符合「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惟查108年10月28日排放管道氯乙烯單體濃度檢測報告,採樣時間不符合規定之每個樣品採樣時間應達20分鐘之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3/26
罰鍰金額
NT$136,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PAC貯槽管線因廠商駕駛車輛不慎撞破,導致PAC混凝劑由管線破損處疏漏至溝渠內,致污染水體,未於3小時內通知本府,及未採取有效緊急應變措施。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2/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010-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廠於流體化床乾燥器(E032、E070、E078)私設下料斗(含下料管線及接料設備),以收集前開製程之產品(PVC粉末),惟皆未登載於前開許可證內容,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0/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現場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冷凝器A601之「冷凝液流率」項目,108年7月3日18:02至108年7月4日09:21操作值為0,與許可核定操作值20-60Ton/hr不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0/2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現場發現,該製程之製程洗槽廢水暫存池未密閉,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以FID量測濃度為20000-30000ppm,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41)之內集塵袋破損,未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0/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廠目前領有本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聚氯乙烯合成皮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2)」,設證字第H3994-00號,有效期限自104年3月30日至109年3月29日,該製程操作許可證目前正申請中,尚未取得試車核可。今日(30)本局前往稽查現場運作中,從磅秤系統,混合機、萬馬力機,軋輪機、押出過瀘機、膠布機至捲取機皆有在進行操作,惟該製程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或本府環保局核發之試車公文就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日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查設備元件編號100X1FT001CXX01G0020濃度檢測值分別為2萬2,603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日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查設備元件編號100X1FT001BXX01G0030濃度檢測值為1萬1.395ppm,核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0號,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日執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查設備元件編號100X1FT001BXX01G0100,濃度淨檢測值為2萬3,774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9/25
罰鍰金額
NT$189,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貴公司桃園廠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48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7/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桃園廠)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010-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其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本府於107年6月22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桃園廠)製程洗槽廢水暫存池未密閉,致廢水與大氣接觸,並以FID量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約為53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8/01/15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廠拆除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拆除執照:105中拆字第00071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53及A054流率均為0L/min(許可操作範圍值均為1,000~2,000L/min),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桃園廠)係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010-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2月8日至貴公司(桃園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100X1FV2105-638LP010檢測濃度2萬,874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4/06
罰鍰金額
NT$12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2/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桃園廠)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010-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管製及排放標準之程序,其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本府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桃園廠)清洗污染源槽型反應器(E022~E023、E063~E064、E071~E072)及固體、體混合設備(E027、E065、E073)產生之廢水,先流至廢水暫存池(廢水坑)再流至廢水處理廠,惟該暫存池未加蓋密閉,致廢水與大氣接觸,以FID量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1182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管製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1/09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3項
違規情節
大洋公司桃園廠經本府於100年5月30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544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在案。本府於105年10月24日至大洋公司進行稽查,查有使用地下水之行為,貴公司將地下水抽出至貯槽內,後經水質處理後用於製程使用,每日用量約為700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8/12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3/30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7/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6/1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1/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3/09/11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05/2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