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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育畜牧場

文號
30-106-08005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5/31
違規日期
2017/03/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7,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14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743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22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放流口累計水量讀數;亦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且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及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90042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箕湖村民眾路九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新力段42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