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9-110005
- 處分日期
- 2020/11/04
- 違規日期
- 2020/09/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營廠於本市新營區從事瀝青混凝土生產,本局109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營廠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新營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空操證字第D1097-01號),現場發現M01製程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1)與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廢氣入口溫度及廢氣出口溫度均為70℃,不符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操作條件100~20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一八六巷二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一及三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