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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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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10005
- 處分日期
- 2017/01/05
- 違規日期
- 2016/12/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從事豆類製品零售業,廠內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於同一排放口之鍋爐,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為二公噸/小時(含)以上,未滿五公噸/小時之鍋爐,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洪圳路四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洪圳路4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