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2-108-02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2/18
- 違規日期
- 2018/11/16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07年5月15日向本局申請旨揭場址第1區(特貿一2)作為污染土壤堆置場,經本局於107年6月1日同意且函知貴公司確依本局核定內容設置及做好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在案,經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16日至旨揭場址稽查,查位於特貿一2場址內土壤堆置場(以下簡稱堆置場)周邊僅設置防溢堤,圍堤內側未設置滲出水截流溝渠,且防溢堤與施工圍籬間有裂縫,顯與旨揭場址第四次變更計畫核定內容(略以):「『7.2.2土壤堆置場與生物復育場設置:關於土壤堆置區與生物復育區...作業規範如下:...二、作業二...本場所外緣並設有圍堤,以防逕流滲出水外溢,圍堤內側設有滲出水截流溝渠,以收集地表逕流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及『第九章清理與污染預防:污染土改善、堆置場所周圍設置截流溝防止廢水溢流至周界,並將廢水收集沉砂後納入本場址廢水處理設備處理後回收使用或排放』」等相關規定不符,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核定內容實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宏南里左楠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苓港段1地號等28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