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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鳳牧場

文號
30-106-11002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1/17
違規日期
2017/10/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台端經營國鳳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0月0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另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加興村三五之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加興村35-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