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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80041
- 處分日期
- 2019/08/30
- 違規日期
- 2019/07/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經濟部核准個案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再利用資格,惟貴公司從事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製程,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本次違反規定部分其發生日前1年內,屬第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二規定,其罰鍰計算方式「A×B×C×6,000元,本案係數A=1,(B=2,累積違反1次),C=1」。另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與附件1項次1規定,處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前次違反同法相同條款規定時間為107年12月3日,裁處字號:40-108-010007)。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