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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9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9/09
- 違規日期
- 2024/06/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 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規定辦理;李○○係貴事業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查其已於113年2月21日離職,貴事業遲於113年6月14日另聘技術員,於113年6月22日提送專業技術人員變更申請,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提送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仁愛里仁和七街八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仁愛里仁和七街八七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