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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00011
 
            
            
            
                
- 處分日期
 
                - 2019/10/08
 
            
            
                
- 違規日期
 
                - 2019/02/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2月13日、108年3月12日及108年4月1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至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路二段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和平路九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