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驊鉅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9320508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2/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13年6月27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3354604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3年7月18日至本局B棟6樓第一會議室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6/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6月2日來函表示(本局收文日110年6月7日),本公司已無任何清除廢棄物之業務,於今日起辦理註銷本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籍查詢系統,HAA-8007及KED-9303於108年5月31日過戶予「自OOO有限公司」,惟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4/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一、本案係執行108年度事業廢棄物許可審查暨現場查核計畫(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紀錄勾稽)。 二、本局於109年1月30日進行勾稽,貴公司108年10、11、12月份未申報,後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1/14、1/22電話通知申報10、11、12月營運紀錄,1/30複查仍未申報10、11、12月份營運紀錄)。三、責請貴事業確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及下列意見辦理: (1)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申請文件及核准事項執行清除業務,清運至合法地 點妥適處理,並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程序申報 各項清除資料。 (2)請依行政院環保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規定辦理廢 棄物網路傳輸申報(營運紀錄申報部份,請務必於每月十日前,正式申報前一個月 之營運資料),並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將營運紀錄存放於核發機關許可存放之地點。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2/26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10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7月至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10/0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2月13日、108年3月12日及108年4月1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至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6/04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1月2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12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10月3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9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1/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10月26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7月、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