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中市
  3.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30-108-090005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9/02
違規日期
2016/11/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貴局所屬「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於本市和平區平等里15鄰中興路三段環山3巷35之2號從事公共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70-07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局所屬「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2.查貴局所屬「臺中市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已於106年2月1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
統一編號
2692165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