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4-02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2/21
- 違規日期
- 2025/01/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案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2月31日環管執字第11371376040號函(稽查管制編號:wasteaibc11311),有關貴公司登載於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機具,車號:HAA-1720,該清運機具行駛於台61線南下漢寶交流道(嘉義至高雄),未於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內,顯示該清運清運機具行駛軌跡訊號異常一案,查當日該清運機具GPS回傳率皆為正常。2、本局人員於114年1月8日依上開來文至貴公司查訪,請貴公司說明清運機具是否有在行駛過程中拔除GPS系統主機線路,導致系統訊號異常無清運機具行駛軌跡一事,據貴公司表示,是日該清運機具載運廢塑膠至彰化處理場執行相關廢棄物去化作業,駕駛司機並未有回報GPS異常,有可能因該清運機具GPS系統主機線路老舊,導致無法正常回傳,依上開法規,貴公司未能保持GPS系統正常運作,本局人員於114年2月5日花環廢字第1140003374號函,請業者針對上開事項,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3、旨案中華郵政於114年2月7日將本案陳述意見書,送達至貴公司營運登記住址,貴公司未於時效內提出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局將依廢棄物清法規定逕行裁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31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二街三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二街三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