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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2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2/23
- 違規日期
- 2017/01/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於本縣和美鎮大霞里太平路711巷270號對面農地(即大霞段579地號)從事收受廢塑膠(R-0201)進行分選、破碎、壓出造粒(塑膠粒)等再利用作業;惟貴公司工廠為未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廢塑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即未具備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案經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取得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新庄里彰新路二段一○七巷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大霞里太平路711巷270號對面(大霞段57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