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080008
- 處分日期
- 2023/08/10
- 違規日期
- 2023/03/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61,1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仁德廠(管制編號:D1002177)領有金屬噴磨(噴砂)處理程序(M01)、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1日派員至現場稽查,進廠稽查時該公司(M01、M02)製程作業中,查(M01)製程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之現場壓降錶讀值為160mmH2O,與許可內容操作條件10~100mmH2O不符。另本局於112年5月22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查貴公司(M02)製程吸附設備(A201、A202)於許可證上應更換之活性碳量為每半個月100~120kg,吸附設備(A203、A204)為每個月100~120kg;惟現場發現吸附設備(A201、A202、A203、A204)於110年1月活性碳更換量各為75kg/月、2月各更換50kg/月、3月各更換75kg/月、4月各更換50kg/月、5月各更換75kg/月、6月各更換50kg/月、7月各更換70kg/月、8至9月各更換55kg/月、10月各更換70kg/月,其餘11至12月更換量正常。經核對該公司購買活性碳憑證,統計使用數量為4,200kg;惟依M02操作許可規定最低更換條件,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為7,200kg,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3,000kg,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611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10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追繳不法利得(16萬1,1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里中山路二段二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新田里中正路二段五六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