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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畜牧場

文號
30-109-02001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2/11
違規日期
2019/12/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旺宏畜牧場,經本府環保局108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發現貴牧場從廢水處理設施之厭氧單元牽管灌溉後方椰子園,惟貴牧場並未申請沼渣沼液再利用,逕從事沼渣沼液再利用行為,與所申領之排放許可證流程不符,核有未依許可操作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村惠崙路四八五巷一五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下部路旁大排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