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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麗牧場

文號
30-109-11004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1/09
違規日期
2020/09/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鼎麗牧場,設有廢水處理設施,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事業,所產生排放至公共水體之廢(污)水,經採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422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207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09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東片村大同路四段一四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東片村大同路四段一四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