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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20003
- 處分日期
- 2022/12/09
- 違規日期
- 2022/09/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4,428,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從事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有塑膠塑件 一>水洗槽一>脫脂槽一>水洗槽一烘乾爐一>塗裝室等程序並領有 廢(污)水貯留許可證,經本局於111年9月3日11時14分至現場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廠區外之排水溝發現有明顯灰黑色之水色,經進入廠區稽查,發現係2樓噴漆塗裝室之水洗式洗滌設備產生之灰黑色廢水,直接利用專管連接塑膠軟管逕行排到廠區兩水溝經雨水放流口(RDO1),再流到上述廠區外排水溝,現場業以本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高市環局水限稽字第000262號)立即命貴 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查貴公司當日已立即將上述軟管移走,停止排放廢水。另前開廢水經本局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9,90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化學需氧量91,8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428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產出廢水製程(M01、M02塑膠品塗裝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20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考潭里仁心路一九九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