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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泰畜牧場第一分場

文號
30-110-04004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4/13
違規日期
2021/03/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28,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清泰畜牧場第一分場從事養豬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5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6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香內路四一三巷一二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香內路四一二巷一二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