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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1/06
- 違規日期
- 2017/09/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29日派員前往本市白河區中興段1990-3、1988及1988-1等3筆地號稽查,經現場量測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體積約17,000立方公尺,已逾3,000立方公尺,截至稽查當日仍未取得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操作許可證,逕行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工程行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工程行停工。限改日期:108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8-060009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崁腳路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中興段1990-3、1988及1988-1等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