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新又昌企業社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新又昌企業社

文號
20-106-04000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4/24
違規日期
2017/02/1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社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督察,經查核發現缺失:(一)堆置區四周以阻隔牆圍封,其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及鄰近路面,有車輛運輸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自動洗車設備設置有水錶,惟未每日確實記錄用水量,2月份僅記錄至2月10日。(四)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合計缺失1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中洲里中洲路一三七七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中生里1鄰中洲76之72號
統一編號
3755304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