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又昌企業社
統一編號:37553046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21日派員督察,經勾稽貴社110年1月至111年8月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月申報資料,發現廢棄物處理程序之產品(砂石混合物、碎石)及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廢塑膠、廢木材及廢鐵)加總量於110年1月、4月、9月及111年1月、4月、6月申報產出量皆大於原料(營建混合物)使用量,顯未確實申報。另勾稽再利用廢棄物(營建混合物)收受量(再利用聯單及營運紀錄)、再利用量(原料使用量)及貯存量(收受貯存)申報數量之平衡關係,自110年11月份至111年8月份均未平衡。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本局於109年9月15日派員查核,查貴商號108年8月至109年7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正確申報廢棄物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廢電線電纜D-2601、廢矽酸鈣板R-0410、廢石膏板R-0411等貯存情形。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9月15日派員稽查,貴商號從事營建混合物再利用,現場衍生廢棄物D-0299 (廢塑膠混合物)及R-0503(營建混合物)貯存區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0/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社於本市仁德區從事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派員稽查,貴企業社(管制編號:D100312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查核缺失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採行任何防制措施,扣10點。2.公私場所出入口明顯色差,且未有任何防制措施,扣4點。3.場內車行路徑未有任何防制措施,扣10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有稽查紀錄單(紀錄單編號:D004188)(含照片)可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4/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109年2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貴商號未依規定正確申報廢塑膠混合物(D-0299)於108年5月之貯存量、108年之產出量。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營建混合物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社產出之廢輪胎及廢電線、電纜,未於事業廢棄清理計畫書中提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營建混合物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社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有申報質量不平衡、短漏報及誤報等未確實申報之情形。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營建混合物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社產出之廢塑膠貯存於鄰近洗車台之場區內,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4/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社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督察,經查核發現缺失:(一)堆置區四周以阻隔牆圍封,其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及鄰近路面,有車輛運輸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自動洗車設備設置有水錶,惟未每日確實記錄用水量,2月份僅記錄至2月10日。(四)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合計缺失1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