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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鍬畜牧場

文號
30-113-12001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2/06
違規日期
2024/08/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77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九明段407、409、437、438、440、441、524、525、526、537地號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8月1日9時45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0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688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惟按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2月8日環署水字第1101165475號行政函釋,環管署於113年8月1日派員採樣日期,係於本府113年4月22日採樣後,據以作成本府開立處分及限期改善公文日期(同年9月25日)前,為達合義務性之裁量,此違規行為不予處分。(二)作業廢水逕由場區後方排放土壤情形,與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0135601)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24日環署水字第1091169483號令第1條第3項說明,從重依同法第46條之1、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77萬4,000元及環境講習2小時。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74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村衛武街一○五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村衛武街一○五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