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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7-120011
- 處分日期
- 2018/12/05
- 違規日期
- 2018/11/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施瑞男駕駛所有車輛載運黃色挖地下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7年11月16日現場稽查駕駛所示,係由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且107年12月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南門里漢中路一一八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一段539巷旁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