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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鄉

共 4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47 筆)

處分日期
2023/07/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發現司機○○駕駛車輛103-S2號載運灰紅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10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12年03月08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依據111年10月03日現場稽查紀錄駕駛所述是冠陞工程行派我載運的,從芎林要載去才富公司,未依規定隨車持有證明文件,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3/03/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魏○龍駕駛所有車輛(車號:KLG-3111(拖車號:HBB-0529)載運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14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雖當下有出示土方買賣合約書,但經本隊認定項目不符。駕駛說明是從新竹市西濱要載到寶山倒,是公司(日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另於110年12月2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3/03/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莊○鈞駕駛所有車輛(車號:KLG-2981(拖車號:63-6F)載運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14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雖當下有出示土方買賣合約書,但經本隊認定項目不符。駕駛說明是從新竹市西濱要載到寶山倒,是公司(日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且110年12月2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2/11/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發現司機何○穎駕駛車輛KLH-0212號營貨曳引車(拖車號:HBA-6029號)載運紅色剩餘土石方,約20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依據111年0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車號KLH-0212為靠行車輛,靠行車車主是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靠行車輛的業務及行程皆由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指派,友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指派載運該批剩餘土石方。依據稽查當日稽查紀錄及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的有效證明文件,本案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2/11/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發現司機陳○鍾駕駛車輛KLJ-7816號營貨曳引車(拖車號:HBC-1703號)載運灰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12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依據111年0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車號KLJ-7816為靠行車輛,靠行車車主是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靠行車輛的業務及行程皆由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指派,友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指派載運該批剩餘土石方。依據稽查當日稽查紀錄及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的有效證明文件,本案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2/11/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發現司機張○誠駕駛車輛KEQ-5322號營貨曳引車(拖車號:HAC-0375號)載運紅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11年07月12日、111年08月31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依據現場認定該批剩餘土石方確實含有磚角石塊,且沒有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的有效證明文件,本案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2/08/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隊人員於111年5月19日14時18分左右與竹東分局楓橋派出所員警,在寶山鄉新湖路一段與北坑路口道路,會同稽查發現你司機劉○興駕駛KLC-1623號營貨曳引車(拖車號:HBA-6399號)載運清除一車紅色剩餘土石方約24立方米,依據111年7月11日行政調查談話記錄所述,剩餘土石方是赫新車業有限公司指派司機劉○興前往載運清除處理,產生源是桃園工地產出,處理處所是要到通霄去處理。稽查當日有出示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工程有價土石方運送聯單,單號:212762,經調查,涉及違反本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運送路線及處理處所等,均未照行駛路線載運及處理,也未攜帶買賣契約書,聯單土石方數量18立方公尺,也與稽查紀錄24立方公尺不符等均不符規定;將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49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2/08/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隊人員於111年5月6日13時30分左右與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員警,在寶山鄉三峰路一段88號前道路旁,會同稽查發現司機黃○豪駕駛車號KEG-5618號載運清除一車灰紅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6立方米,依據稽查記錄所述駕駛黃○豪在新竹動物園附近臨時接到公司通知,要將這批剩餘土石方載去竹東,稽查當日有出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但工程地點及行駛路線不符,承造人及駕駛聯單時間均未填寫等均不符規定,且111年07月11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將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49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2/07/2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隊人員於111年3月30日13時43分左右與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員警,在寶山鄉新湖路4段柑崎幹86號電桿旁道路,會同稽查發現司機林○翔駕駛KEK-9187號自大貨車載運清除一車紅色含磚角、石塊之剩餘土石方約8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依據111年7月11日行政調查談話記錄所述,司機林煜翔是公司派出載運的,產生源是二重埔工地產出,處理處所是南寮的土資場,有請領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只是我們當天沒出示,產生源是合法開挖的工程案等云云,所述皆與常理相悖,本案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且違反人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屬情節重大,依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9條第一項,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汙染程度A=1,汙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裁處罰鍰120,000元整。
處分日期
2021/12/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曾○全駕駛所有車輛(車號:KEK-1030)載運灰色約8立方米含磚角、石塊之營建廢棄物,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於109年10月21日10時14分現場補正遞送三聯單(聯單編號:109720001)。依據110年12月2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此營建廢棄物產生源是新竹市頭前溪附近晨順公司產出的,由大山企業社載運到萬銓股份有限公司-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處理。經調查補送聯單之現場事業機構、廢棄物流向、核對人員日期、時間等均未寫,且未隨車持有,事後補送,已涉及違反本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及第49條第2款之事實,並依該規定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2/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林○翔駕駛所有車輛(車號:KEK-9187)載運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等約8立方米,未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且110年12月20日行政調查通知富鼎工程行未到。依據110年11月2日現場稽查紀錄駕駛所述是從新竹市明湖路夜市那載的,是富鼎工程行指派的,還不知要載去那裡,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04/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劉○奇駕駛所有車輛(車號:AAG-859)載運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約10立方米,當場僅出示新竹縣峨眉鄉公所工程採購契約(契約編號:109018B),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9年12月15日現場稽查駕駛所述,係由雙枝營造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且110年04月27日行政調查所述該批剩餘土石方產生源是新竹市國家藝術園區地下室工地產出,處理處所是要載到峨眉鄉公所垃圾掩埋場,當借土填方,工程所需,並未向主管機關請領及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1/04/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黃O財駕駛所有車輛(車號:097 –R9)載運土灰色含磚角混凝土塊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9年08月18日現場稽查駕駛所述,係由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由寶山載運回公司(新竹市元培街94號),且109年09月28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0/10/23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隊於109年05月04日約10時25分在本鄉大雅路一段路邊發現有棄置垃圾包,袋內有車號:KPA-2335停車繳費通知單之物證,依據109年6月19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該垃圾包是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車號:KPA-2335駕駛所丟棄的,情節重大危害環境衛生,經研判汙染程度2級,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裁處。
處分日期
2020/02/15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於108年11月01日約8時30分在本鄉大雅路一段發現有棄置垃圾包,袋內有新祓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物品入廠登記單/出廠憑證之物證,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處分日期
2020/02/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劉鈞宏駕駛所有車輛(車號:861 –TY)載運棕色工剩餘土石方含廢磁磚等約12立方米,據受處分人於109年2月3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剩餘土石方是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是由育全環保企業社士林區福安小段77地號廠區所產出,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沒有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0/0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楊永泉駕駛所有車輛(車號:308 –R9)載運棕色工剩餘土石方含廢磁磚等約12立方米,據受處分人於109年2月3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剩餘土石方是廣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是由育全環保企業社士林區福安小段77地號廠區所產出,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沒有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9/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翁兆宗駕駛所有車輛(車號:AAG-361)載運由工地工程排出黃色剩餘土石方,未依規定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並在禁行時間載運,據受處分人於108年9月18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清理載運的,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楓橋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賴彥霖駕駛所有車輛(車號:LAF-676)載運灰色剩餘土石方含磚角碎石等,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與聯單地點不符),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2日現場稽查駕駛所示為走錯路,且107年11月28日行政調查通知皆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吳良雄駕駛所有車輛(車號:LAC-229)載運灰色剩餘土石方含磚角,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07年11月28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吳良雄駕駛所有車輛(車號:LAC-229)載運灰色剩餘土石方含磚角石塊等,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07年11月28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楊宗霖駕駛所有車輛(車號:LAD-373)載運黑色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07年11月26日及108年1月15日行政調查通知皆未到,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7/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張陽春駕駛所有車輛(車號:LAC-237)載運灰色剩餘土石方含磚角石塊等,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107年11月27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6/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及本所農觀課人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任彥坤駕駛所有車輛(KED-2201)載運黃色含石塊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當事人於108年5月31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當日是東益實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的,會由公司人員帶往處理地點。東益實業負責人魏志明所述該批土石方是乾淨的花土,不是剩餘土石方且有公司進貨單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6/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唐宏利駕駛所有車輛(KLE-2868)載運土黃色含磚角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當事人於108年5月31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松山交通有限公司指派載運前往寶山華園土石方堆置場,當日只有出示泓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泰暘砂石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無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5/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林合帝駕駛所有車輛(828-RT)載運土黃色含磚角、石塊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8年5月2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鼎騰工程有限公司指派載運前往寶山鄉華園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處理的,是因為疏忽未將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証明文件交給司機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9/03/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王清山駕駛所有車輛(OQ-393)載運灰色剩餘土石方-地下室黏土,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8年2月22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長呈貨運行指派載運前往寶山華園土石方堆置場,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是因為司機忘了拿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2/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黃彥于駕駛所有車輛載運黃色挖地下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7年11月16日現場稽查駕駛所示,係由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且107年12月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2/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施瑞男駕駛所有車輛載運黃色挖地下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7年11月16日現場稽查駕駛所示,係由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且107年12月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2/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張進財駕駛所有車輛載運黃色挖地下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107年11月16日現場稽查駕駛所示,係由金茂榮運輸事業有限公司指派載運,且107年12月3日行政調查通知未到,本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潘詠友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咖啡色含磚角、石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3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統新通運企業股份公司指派載運前往芎林鄉榮大土石方處理,是因為走錯路搞不清楚方向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張金章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土灰色含磚角、石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3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統新通運企業股份公司指派載運前往芎林鄉榮大土石方處理,是因為迷路走錯路搞不清楚方向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1/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永春企業社司機劉勝清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含水磚角混合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司機於107年11月2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永春企業社指派載運,是車子證明文件剛好沒有帶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11/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永春企業社司機劉勝清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含水磚角混合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2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永春企業社指派載運,是車子證明文件剛好沒有帶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08/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詹庭嘉駕駛受處分人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受處分人於107年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下寶山檢修車輛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08/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詹益新駕駛受處分人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受處分人於107年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下寶山檢修車輛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07/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趙勝雲駕駛受處分人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約14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另據受處分人委託代表李志昇於107年7月25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07/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黃福淮駕駛受處分人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營建剩餘土石方約14立方米,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另據受處分人委託代表李志昇於107年7月25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8/01/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楓橋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儒順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經本所稽查人員認定為剩餘土石方,且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本所於107年1月10日寶清字第1073000077號函通知儒順通運有限公司及司機前來陳述,未至本所清潔隊陳述。)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駕駛彭運協駕駛受處分人連誠工程行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連誠工程行公司代表楊棋琳於106年10月24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受地主委託去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載運回填材料整地做路云云,其提供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並非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劉文明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委託代表鄭建成於106年5月1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們只有砂石廠證明文件,因為是花土沒辦法請領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簡義平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當場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所有司機簡義平及公司代表於106年5月1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要載去台積電後面的工廠做園藝,可是在路上走錯路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3/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司機黃玉龍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經本所稽查人員認定為黑色剩餘土石方,據司機黃玉龍所述,剩餘土石方是受處分人指派他載來的,然於稽查時,並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本所於106年2月20日寶清字第1063000460號函並已於106年2月24日郵局雙掛號送達通知受處分人及106年3月2日郵局雙掛號送達通知受處分人所有司機黃玉龍前來陳述,均未至本所清潔隊陳述。)
處分日期
2017/03/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羅振義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羅振義當場有提供一份資料為土方運送轉運證明文件,內容敘明產生源為萬詮股份有限公司,據受處分人代表羅振義於106年3月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之前並不清楚處理地點沒有申請,所以原車載回產生源地點及我們運輸公司通常只要有來源證明就能出車,處理地點跟我們運輸公司沒有關係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且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3/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司機許金生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司機許金生當場有提供一份資料為土方運送轉運證明文件,內容敘明產生源為萬詮股份有限公司,據受處分人代表陳正祺於106年3月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們運輸公司通常只要有來源證明就能出車,處理地點跟我們運輸公司並沒有關係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且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3/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司機劉正源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司機劉正源當場有提供一份資料為土方運送轉運證明文件,內容敘明產生源為萬詮股份有限公司,據受處分人代表陳正祺於106年3月7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我們運輸公司通常只要有來源證明就能出車,處理地點跟我們運輸公司並沒有關係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且非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 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17/02/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稽查人員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受處分人所有由司機陳志毅駕駛前揭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據司機陳志毅所述,剩餘土石方係從石樺砂石廠購買,然並未有相關證明文件,且亦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有效證明文件,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