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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4/02
- 違規日期
- 2023/06/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29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296巷6弄5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33-07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6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有下列缺失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分述如下:(一)現場比對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流程,發現廢水經綜合貯槽(T01-3)後進入膠羽池(T01-6),與許可登載廢水經綜合貯槽(T01-3)後進入混凝池(T01-4)及pH調整池(T01-5)之流程不符,違反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二)現場查核該事業製程原物料使用情形,發現製程實際使用原物料有防銹粉、研磨劑、脫脂劑、強排劑、收尾劑、鹽酸、太古油及氫氧化鈉,與許可登載原物料僅使用硫酸、氫氧化鈉及人造磨石不符,違反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與許可登載流程及原物料不符部分:貴公司已於112年11月1日丁環水字第1120005號函提出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流程及事業製程原物料使用情形之許可證變更,經審視許可證流程圖及變更內容皆已針對違規項目變更,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二九六巷六弄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二九六巷六弄五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