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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08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8/12
- 違規日期
- 2022/07/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辦理。二、本局人員於111年7月14日14時54分至現場稽查,該店提供塑膠杯,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21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主勤里博愛街一九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主勤里博愛街191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