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3.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文號
30-108-08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8/02
違規日期
2019/06/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本局108年3月2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197600號函核准貴公司二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由吳○○代理一職(代理期間至發文日起3個月內),並於說明段四請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規定辦理,違者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惟貴公司於屆滿前15日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十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順安路二七五巷一五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順安路275巷152號
統一編號
8654079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