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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80003
- 處分日期
- 2019/08/02
- 違規日期
- 2019/06/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局108年3月2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197600號函核准貴公司二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由吳○○代理一職(代理期間至發文日起3個月內),並於說明段四請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規定辦理,違者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惟貴公司於屆滿前15日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十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順安路二七五巷一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順安路275巷1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