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540792
共 1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9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K6-522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4.9 m-1,超過排放標準1.5倍,未超過2倍。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執行環保犯罪專案稽查,本局110年11月1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至貴廠稽查,發現螺絲製造程序,除產出廢潤滑油外,亦有廢油混合物,另其他熱處理程序亦有廢油泥餅產出,惟皆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惟未辦理事業廢棄物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執行環保犯罪專案稽查,本局110年11月1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至貴廠稽查,發現螺絲製造程序廢潤滑油清除,係以其他熱處理程序廢油混合物名義申報清除,貴廠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潤滑油實際產生、貯存、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111年4月1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廠稽查,釐清違規情形,發現桓尤企業行(即龔○○)至貴廠收取之廢油,貴廠已無使用,為製程產出之廢棄物,貴廠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清除之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執行環保犯罪專案稽查,本局110年11月1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至貴廠稽查,發現廢木材、廢塑膠、廢紙露天貯存,無防止雨水滲透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4月1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廠稽查,釐清違規情形,發現廢潤滑油(D-1703)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桓尤企業行(即龔○○)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另查貴廠經審查通過之「(1030281X) 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敘及(略以):「…8.1.5廢棄物…二、營運期間…3.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的清除公司清除處理…」,貴廠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機構(即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4月1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廠稽查,釐清違規情形,發現109、110年廢潤滑油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4月1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廠稽查,釐清違規情形,發現109、110年廢潤滑油清除前未先與受委託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4
- 罰鍰金額
- NT$1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2月8日至貴公司「工廠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路竹區新園段一小段2014、2015-4地號等2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位於貴廠北側有煙囪排放廢氣及油耗異味,本局派員於當日109年9月29日9時30分到達貴廠查證,在廠房後方(北側)確實有發現明顯廢氣排放及異味,隨後進廠稽查,該製程係為螺絲製造程序,過程中使用機具及潤滑油,因此產生油煙及油耗異味,現場雖設有收集防制設備,惟二層鋁製過瀘網及拉西環收集處理效果不佳,導致廢氣及異味逸散於廠區外,污染空氣。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違規情節
- 盤元堆置於廠區道路及廠區內停車場、廠區內東北側及球化線材廠後方,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盤元區配置不符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本局108年3月2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197600號函核准貴公司二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由吳○○代理一職(代理期間至發文日起3個月內),並於說明段四請貴公司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規定辦理,違者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惟貴公司於屆滿前15日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十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3月5日召開「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聯合監督查核會議,發現貴公司新園廠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貯存於熱處理廠,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3月5日召開「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聯合監督查核會議,經查發現貴公司新園廠廢油混合物(D-1799)以貝克桶盛裝貯存,惟貯存地點、容器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3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3月5日召開「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聯合監督查核會議,發現貴公司新園廠廢酸洗液(R-2502),係由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250022) 鹽酸浸洗單元產生,委由宏昱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是項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園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且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經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5日至貴公司新園廠稽查,現場貯留事業廢水,經現場於初沉池採樣並分析,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27,確認係屬事業廢水;貴公司前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規定。貴公司新園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且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經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5日至貴公司新園廠稽查,現場貯留事業廢水,經現場於初沉池採樣並分析,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1.27,確認係屬事業廢水;貴公司前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3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6年7月至107年1月無機性污泥物(代碼: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9/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8月17日至貴公司二廠查核時,現場發現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進流端累計水量讀數;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略以):「事業...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01/29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01/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