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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違規日期
- 2023/01/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2年1月18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另中區督察大隊請貴公司提供106年11月至111年12月之廢水處理設施藥劑購買單據(發票)及污泥處理單據(發票),惟貴公司僅提供109年起廢水處理設施藥劑購買單據(發票)及污泥處理單據(發票),查該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存5年前述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12年8月31日唐字第1120831號函提出停工公文及污泥聯單及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五二○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