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廠
統一編號:27508297
共 1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3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於廢水處理設施初沉槽2(T01-2)設有一沉水馬達,該沉水馬達以軟管銜接至製程區內4座不明桶槽,查前述之廢水流向及貴公司製程區4座不明桶槽為許可未登載之廢水處理流向及單元,核違反水污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9月27日前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惟本案業經本局命停工、廢止許可證,免再檢具上述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2年1月3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製程實際使用原物料為拋光劑、化學工業用螯合劑(NTA-3NA)、焦磷酸鈉、草酸、單水檸檬酸、磷酸一鉀、防鏽劑,與許可登載原物料使用切削劑、氫氧化鈉不符,核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2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9月27日前檢送恢復原核准之許可證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惟本案業經本局命停工、廢止許可證,免再檢具上述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2年1月18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另中區督察大隊請貴公司提供106年11月至111年12月之廢水處理設施藥劑購買單據(發票)及污泥處理單據(發票),惟貴公司僅提供109年起廢水處理設施藥劑購買單據(發票)及污泥處理單據(發票),查該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存5年前述單據或發票之影本,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12年8月31日唐字第1120831號函提出停工公文及污泥聯單及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罰鍰金額
- NT$2,0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進行操作參數量測,發現初沉槽2(T01-2)與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之導電度相差甚大(初沉槽2導電度10,000μS/㎝、中繼槽(T01-3)導電度4,120 μS/㎝、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導電度4,840μS /㎝),經現場詢問事業代表王振宗說明,其坦承於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4)、慢混槽(T01-5)、化學沉澱槽(T01-6)、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慢混槽(T01-8)、化學沉澱槽(T01- 9)、放流槽(T01-10)注入地下水稀釋。當日亦將上述各廢水處理單元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呈現初沉槽2(T01-2)之水質特性(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 (COD)、懸浮固體(SS)、重金屬總鉻、銅、鎳)與 中繼槽(T01-3)之水質特性差異甚大外,且自中繼槽 (T01-3)起各廢水處理單元之各項水質項目濃度驟降,檢測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足證貴公司代表所述於廢水處理設施之稀釋行為屬實,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2.廢水未經處理之原廢水於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之行為部分部分: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已於稽查當時命該公司停止稀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2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520之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29-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督察大隊)111年12月15日聯合檢警環等相關單位進廠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進行操作參數量測,發現初沉槽2(T01-2)與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之導電度相差甚大(初沉槽2導電度10,000μS/㎝、中繼槽(T01-3)導電度4,120 μS/㎝、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導電度4,840μS /㎝),經現場詢問事業代表王振宗說明,其坦承於中繼槽(T01-3)、pH 調整兼快混槽(T01-4)、慢混槽(T01-5)、化學沉澱槽(T01-6)、pH 調整兼快混槽(T01-7)、慢混槽(T01-8)、化學沉澱槽(T01- 9)、放流槽(T01-10)注入地下水稀釋。當日亦將上述各廢水處理單元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呈現初沉槽2(T01-2)之水質特性(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 (COD)、懸浮固體(SS)、重金屬總鉻、銅、鎳)與 中繼槽(T01-3)之水質特性差異甚大外,且自中繼槽 (T01-3)起各廢水處理單元之各項水質項目濃度驟降,檢測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足證貴公司代表所述於廢水處理設施之稀釋行為屬實,綜上,貴公司自中繼槽(T01-3)開始將地下水注入各 廢水處理單元(除初沉槽1、初沉槽2外),藉由稀釋行為使放流水能符合放流水標準,核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外,亦符合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核釋,屬水污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製程設備產出之沉澱物,其產生及清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其拋光製程所產出之粉塵,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收集後貯存於廠內(拍照存證),惟未登載於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查該廠屬需裝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設施建置(CWMS)之業者,其COD檢驗所產出之廢液pH值小(等)於2.0(C -0202)於111年4月26日有清除處理0.21公噸,惟前揭廢棄物均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其拋光製程所產出之粉塵,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收集後貯存於廠內(拍照存證),惟未登載於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查該廠屬需裝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設施建置(CWMS)之業者,其COD檢驗所產出之廢液pH值小(等)於2.0(C -0202)於111年4月26日有清除處理0.21公噸,惟前揭廢棄物均未依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6/10/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2/11/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1/07/1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0/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0/07/06
- 罰鍰金額
- NT$17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