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2-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4/07
- 違規日期
- 2023/03/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
- 罰鍰金額
- NT$16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南區隊)查有貴公司前於106年於枋寮鄉大響營段二小段12、12之1、12之2、13地號土地及107年於枋寮鄉建興段678地號土地填埋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本局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告發處分在案。另貴公司於場內堆置廢玻璃纖維樹脂粉,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經本局告發處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二、前揭限改期限屆止後,南區隊續於112年2月15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上述違反情形皆未完成改善;後本局再於112年3月2日執行稽查結果仍未完成改善,應依法執行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04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3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