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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04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違規日期
- 2018/03/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03月01日派員至貴局所辦理「大安溪斷面46~48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第二期( 支出一【疏濬工程】)」工地查核結果,發現該營建工地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計有以下缺失:(ㄧ)車行路徑—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二)裸露地表-灑水頻率不足(三)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四)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共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一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卓蘭鎮苗140線奉天宮前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