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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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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90040
- 處分日期
- 2024/09/20
- 違規日期
- 2024/07/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3年1月23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嘉富路101號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址貯存廢塑膠(R-0201),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告發,限期於113年2月23日前完成改善,並經本局核准展延至113年4月21日;嗣後本局於113年4月29日派員複查,複查時現場仍有貯存廢棄物情形,查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仍未核准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再次限期於113年7月22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再於113年7月23日派員複查,複查時現場仍有貯存廢棄物情形,查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仍未核准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仍未完成改善缺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福祥路一段二四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嘉富路1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