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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80011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違規日期
- 2024/08/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26日由貴事業負責人楊○○陪同至貴事業設置貯存廠(本市鳳山區文龍東路OO巷O弄OO號)進行稽查,該事業於案地前清洗清除車輛其清洗廢水不小心未收集排入至道路側溝,及貯存廠地面有廢食用油外溢至地面,未依許可文件內容將洗車廢水收集送至處理廠處理及貯存廠未保持地面清潔,故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貯存廠地面油污請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埤里田衙路五八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7巷1弄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